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法律通讯

 

 

 

 

 

 

 

 

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部

 

 

法律通讯

 

 

 

第二期

(总第十七期)

 

 

 

20122

 

 

 

 

 

u   大 成 动 态

u   法 规 提 示

u   法 律 新 闻

u   案 例 观 察

u   社 会 热 议

u   本 月 新 法

 

 

u 大 成 动 态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举办“新三板业务法律服务实务技能培训”

北京大成成功拓展中国核电站建设和运营法律服务市场

北京大成与中信信托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北京大成主办的哈萨克斯坦水利设计院控股收购项目顺利完成

北京大成杭州分所成功中标浙江省保险法律服务项目

 

u  法 规 提 示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2-20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2-2-16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1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2-6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2-23

 

u  法 律 新 闻

 住建部: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

 唯冠被提请破产清算 ipad商标案或将因之中止

 

u  案 例 观 察

     股东出资不到位  公司不让查账簿

 

u  社 会 热 议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首次有了国家标准

 

u  新 法 提 示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举办

“新三板业务法律服务实务技能培训”

2012217日,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举办“新三板业务法律服务实务技能培训”,此次业务培训主要是从什么是新三版,如何抓住新三板业务及怎么样才能做好新三板业务等方面,与大家进行学习交流。本次培训旨在为有志于从事新三板律业务的大成律师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提高大成律师的新型法律服务技能。

本次培训受到全所律师的广泛关注,培训的主讲律师为大成(乌鲁木齐)所主任王卫东律师、公司部主任王敏律师、诉讼仲裁部主任贾新辉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新三板业务的概况、律师业务空间及操作流程;如何开拓新三板业务的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律师的必备技能;如何撰写新三板业务的法律意见书;如何防范新三板业务法律服务的风险等。各位主讲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毫无保留地同与会律师分享了各自的学习内容和法律服务心得。

本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与会律师对新三板业务法律服务的认识,增强了与会律师在新三板法律业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更好的把握当前机遇开拓新三板业务做准备。

 

北京大成成功拓展中国核电站建设和

运营法律服务市场

近日,由大成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牵头、厦门分所合伙人柯永校律师负责组建的律师团队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激烈竞争中成功中标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核电工程项目,现已正式签订为期两年的常年法律服务顾问协议并开始履行。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516日,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和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10%。福清核电厂项目是6100万千瓦机组连续建设,是中国目前在建的最大核电建设项目。

福建福清核电项目的中标为今后大成拓展潜力巨大的中国核电站建设和运营法律服务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成与中信信托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近日,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代表大成与中信集团旗下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信托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并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将依托丰富的大客户资源和网络优势为中信信托遴选及推荐包括中国企业500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内的意向信托融资方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所涉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民生工程建设、农牧产品生产等多个领域。徐永前律师担任总负责人,律师王德慧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中信信托是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经营实力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信托公司,并于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中信信托是中信集团旗下的优质金融资产,两大股东分别是中信集团和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主办的哈萨克斯坦水利设计院

控股收购项目顺利完成

2012120日,水电顾问集团国际公司和水电顾问集团成都院依照已签订的哈萨克斯坦水利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水利设计院)收购协议的约定,向哈水利八名股权出让方汇出了股权收购款,标志着哈水利设计院控股收购的顺利完成,新的哈萨克斯坦水利设计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营。

哈水利设计院是哈萨克斯坦境内目前唯一有技术力量从事水电规划、勘测设计和技术咨询的工程公司。随着水电顾问集团国际业务向以哈萨克斯坦为中心的中亚地区和大俄语区拓展、努力打造跨国工程公司、探索属地化经营道路的需要,水电顾问集团国际公司联合水电顾问集团成都院于2008年起积极推进哈水利设计院控股收购工作。至今年1月股权成功交割,意味着历时三年的哈水利设计院收购工作终于顺利完成。

该项目由大成高级合伙人江荣卿律师主办,并协调哈萨克斯坦GRATA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

北京大成杭州分所成功中标

浙江省保险法律服务项目

2012年浙江省新一轮的保险法律服务招投标工作于今年2月初拉开序幕,本次招标主要针对浙江省内各保险公司保险法律服务需求,面向浙江省内各大知名律师事务所公开招标。

大成杭州分所委派林宇律师主持本次投标的相关工作,并组成了由欧阳昆泼律师为代表的后援团队积极配合。

据统计本次共有13家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包括大成杭州分所在内的多家综合实力排名前列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在激烈的竞争中,大成杭州分所依靠良好的专业实力及口碑,最终脱颖而出,成功中标,并与浙商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本次招投标仅有两家律所中标。

据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司专业经营各类财产险业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系浙江省委省政府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实行国有资本控股并吸纳浙江优质民营资本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股东包括省商业集团、省能源集团等省属大型国企和雅戈尔、正泰集团等知名民营企业。

 

 

 

u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2-20      

中国证监会2012220日通报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在相关意见征求完毕之后,《决定》将于2012315日起开始施行。

《决定》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时信息披露模糊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原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时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披露之后可以继续增持。考虑到这种披露方式易对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新的《决定》第二条最后一款增加相关信批要求,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1%的,次日需进行披露;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需暂停增持。

关于持股30%以上股东的增持信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明确该类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为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和增持完成之后。

《决定》修改之后,持股30%以上和持股50%以上股东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信息披露要求趋于一致,而区别是30%以上的持股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的比例不能超过2%,但是持股50%以上的股东没有上述增持的比例限制。

 

u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2-2-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216日下发《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u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14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214日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u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2-6

    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功能,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荐并购重组监管和审核工作,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拟在并购重组监管审核工作中引入专家咨询议事程序。此举一方面能促进并购重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能更好地提高并购重组相关专业问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据了解,上述《工作规则》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专家咨询委的性质和工作职责。《工作规则》规定,专家咨询委为非常设机构,履行的职责为:对并购重组规则的制定、审核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和重大创新事项等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诉提供评审意见;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评审意见等。

二是规定了专家咨询委的组成和选聘程序。专家咨询委由中国证监会会内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或熟悉产业政策的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35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三是规定了专家咨询委的工作方式。据了解,专家咨询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评审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并购重组专题调研,会同并购重组委进行回访。并购重组监管审核中涉及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产业政策等问题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相关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意见。

四是明确了专家咨询委召开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及表决程序。按照规定,专家咨询委评审会参会委员不得少于7人,出席委员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通过。

五是规定了对委员的纪律性要求。按照规定,存在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许可,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专家咨询委有关的工作。

 

u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2-23

商务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今年4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住建部: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

 

   住建部出台重要制度确保安居工程质量

    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

保障房工程质量问题,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张学勤近日表示,住建部今年将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

张学勤说,住建部将严格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全过程。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要落实保障房质量监管责任。除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外,其他参建单位均应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同时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这即意味着,一量发现质量问题,参与建设的任何一方都逃不过法律责任的追究。

张学勤说,住建部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各项配套制度。梳理现有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不断创新质量监管手段和方法。指导各地严把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关。探索实行保障性住房建材和部件供应质量终身责任制。

同时,要继续把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对各地督察、约谈和问责范围。继续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为重点的督察巡视和质量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排查隐患,狠抓薄弱环节,认真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通病,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一查到底,依法依规惩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唯冠被提请破产清算 ipad商标案或将因之中止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对iPad商标在中国内地归属权作出二审判决,台湾富邦产物保险股份公司针对深圳唯冠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再次让案件走向出现多重变化,结果更加扑朔迷离。

因债务纠纷,201011月份的时候,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险支付867.97万美元,在富邦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盐田区法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处理的深圳唯冠的财产,都已经被用于抵押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就认为说,深圳唯冠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于是在去年的627号,富邦保险就申请深圳中院宣告深圳唯冠破产并对它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听证会上,深圳唯冠承认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是公司正与美国苹果公司就iPad商标权进行诉讼,未来有可能用获得的赔偿来偿还债务。富邦保险就表示说,鉴于这个商标权诉讼判决还没有生效,深圳唯冠用未来不可预知的赔偿款来证明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是缺乏说服力的。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一旦裁定深圳唯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两家公司对于iPad商标归属权的诉讼也将因之中止。现在就是要看是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在先,还是深圳中院裁定在前。还有一种可能是说,矛盾全部集中到广东高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就特别规定说,在人民法院没有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等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这个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那么就是说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所以说深圳唯冠能否起死回生,很难预料,就看深圳中院还有广东高院他们如何做出这个处理了。

 

 

 

股东出资不到位  公司不让查账簿

  

◆◆说法案情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是某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且是该公司创建者。但自2008年开始,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不让自己参与管理,不让自己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不向自己分红利,虽多次交涉,其不给予明确答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查阅自2007315日起至200831日的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

  被告某公司、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因张某没有向公司交纳全部股金,其股东身份不合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自2007315日成立,据某公司的相关资料显示,被告某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被告袁某股份为65%,,原告张某股份为35%。双方约定全部出资额应于2008年年前出资到位。被告袁某于200710月全部出资额到位,而至2008年年前,原告张某尚有10万出资额未缴付到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原告张某作为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置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张某查阅。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法院判决后,被告即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律师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关键是:原告认为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全部到位甚至没有到位,就应享有知情权;而被告认为股东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若查明原告瑕疵出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要明了以上争议,需要明确两个关系:一是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确认;二是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而且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补缴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认定瑕疵出资股东具备股东资格正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

  在确认原告张某具有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张某就一定能够行使股东知情权吗?这就需要明确第二个关系,即股东瑕疵出资与股东权利的关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但问题是限制范围有多大。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依照法理,根据权利行使目的的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自益权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因而这些权利与股东的实际出资直接关联。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首次有了国家标准

 

2012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指南明确了企业风险管理不仅要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还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企业要列出法律风险清单

据了解,此标准是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支持下,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中国移动等单位,历时两年起草制定完成的,这也是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第一个国家标准。

标准第一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高晓红博士表示,当前,随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严酷,特别是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监管环境日益严格,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

此次制定的指南提出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和一般要求,提供了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的方法和工具。

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中,指南强调要审慎管理,要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还要纳入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在法律风险的识别中,指南希望企业首先查找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描述、分类,对其原因、影响范围、潜在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生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

指南强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通过不同的角度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比如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组织结构、利益相关者、引发法律风险的原因来识别,也可以根据事件不同责任、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以往发生的案例等来梳理。

建立法律风险清单后,企业要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明确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或者确定法律风险等级。之后的法律风险应对不仅要选择应对策略,还必须评估风险应对现状,制订应对计划。

此外,企业还应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企业也可选择建立重大法律风险预警制度。

最后,企业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制度规范将法律风险纳入到流程控制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的统一理解和执行。

管理是法律风险防控瓶颈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移动法律部叶小忠处长介绍,指南是在国内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践基础上制定而成的。

据悉,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从2005年起步,先后在总部、31个省公司和主要的地市公司开展,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日益提高,企业法律风险得到了有效开展,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风险防控重点,实施国家标准将给企业带来什么?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国资委通过连续实施央企法制工作两个三年目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队伍建设虽有了根本改善,但部分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短板,不少企业已经在探索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在去年的央企法制工作会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特别强调要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提高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水平。

今后三年,要建立健全保障集团内部法律管理程序严密、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系统化,真正将法律资源作为企业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切实增强集团公司法律管控能力。同时,要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信息化,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

指南对于国内企业赢得国际竞争优势意义重大。鉴于目前国际和国外标准中均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在时机成熟时,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法律风险管理国际标准提案。

  

 

法律3篇)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

 颁布日期:2012-0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颁布日期:2012-02-29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2012-02-29 有效

 

行政法规4篇)  

1. 拘留所条例

颁布日期:2012-02-23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02-14    

3、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颁布日期:2012-02-13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02-01

 

司法解释1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 2012-02-10

 

 

 

                          

 

 

 

 

王 敏  姚雪菲  主编

  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258号锦城大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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